住建和消防部门形成合力是消防安全的福音,尽职才能免责…
#妙笔生花创作挑战##原创随笔#随着2019年《消防法》的修订,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职能由消防机构移交住建部门。
原来两个联系不很紧密的部门因为“消防安全责任”,关系变得微妙起来。
消防安全属于“归责类”执法程序。稍有工作不慎,有可能造成火灾事故调查追责。有的地方两个职能部门工作起来畏首畏尾,消防安全工作不但未加强,有的还受到了削弱。
有的地方消防工作各自为政
一、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职能移交“太彻底”。有的地方消防机构认为“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备案职能移交了”,有关工程消防的问题就与消防机构都无关了。
- 消防机构日常对消防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不再查验工程的消防审验手续及验收备案的凭证了,仅对日常消防管理措施和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消防管理走了弯道。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监督抽查不再查验工程的消防审验手续及验收备案的凭证了,消防机构认为合格,即使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也能发放《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造成建设工程违法而消防开业合法的奇怪的现象,问题多多。
二、有的住建部门也意在脱离老的“消防模式”,逐步搭建住建系统的自己管理体系。
- 有的地方住建部门只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不负责消防监督检查。主张建设工程失火,单位未申办消防审验手续与住建无关。
- 关于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以及在原消防部队取得的中高级职称,随看转业到地方,好多地方不予承认职称等级(因为不是地方评的。)
-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结论在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体系中也是可有可无,不再重要。
三、各自为政,弊大于利
一、住建部门由于无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能,对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失控漏管。
二、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抽查不查验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手续,错将消防违法工程建成的公众聚集场所开业检查行政许可。
由于对消防技术标准理解的不同,错将消防施工合格项认定为不合格,或将不合格项认定为合格项,造成住建与消防机构执法产生误会。
两部门形成合力是消防安全的福音
消防安全是系统工程,离开了哪个部门都不行,住建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把的是消防安全的首关。消防监督检查是对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的再复核,是保障。
各自发挥优势,各负其责,共铸消防安全,形成合力,齐抓共管,才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福音
住建部门与消防机构的通力合作是另一种形式的“防消结合”。
只有双方配合默契,住建部门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才能防得严密。消防救援机构才能日常消防监督事半功倍,灭火救援有保障。
只要双方形成合力,火灾隐患就无处遁形,火魔就无法肆虐,消防安全责任制可以相互补充得以很好地落实。一旦发生火灾,就不怕事故追责。
住建与消防双方合作方式建议
- 双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业务和技术工作。
- 建立消防违法行为“移交”制度。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抽查是义务,将抽查中发现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审验或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住建部门立案处理。住建部门在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管理作中发现消防重点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存在的中介服务机构违规作业的违法行为也要及时通报消防机构。
- 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对涉建设工程及消防设施管理的火灾,消防要主动邀请住建部门参与“旁听”,发现问题,及时改进问题,防患于未然。
- 要加强双方消防技术力量的深度融合,充分利用好一级消防注册工程师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这一平台,充分利用建筑设计院的技术优势,形成合力,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服务于消防安全。
住建和消防部门形成合力是消防安全的福音,遏止重特大火灾,尽职免责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