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学」执业药师管理
第四节 执业药师管理
一、执业药师
执业药师(Licensed Pharmacist)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执业药师管理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三、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 | ||
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 | 学历要求 | 从事专业工作年限 |
大专学历 | 满4年 | |
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 满2年 | |
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 | 满1年 | |
博士学位 | 直接申请参加考试 | |
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 | 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
2.考试科目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3.免试
(1)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考试。
(2)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考试。
4.考试周期和成绩管理
四门考试4年过,两门免考2年过。
四、执业药师注册管理
1.注册要求和条件
(1)注册要求
注册机构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注册管理。 |
执业类别 | 药学类、中药学类、药学类与中药学类。 |
执业范围 | 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 |
执业地区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2)注册条件
申请注册的执业药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②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③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④经执业单位同意;
⑤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注册人员,不予注册:
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甲、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执业药师业务工作的;
③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三年的;
④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
⑤近三年有新增不良信息记录的;
⑥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2.注册程序
(1)首次(延续)注册
①申请人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执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申请人申请首次注册需要提交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明、执业单位开业证明、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②申请人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非当年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供《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第二年后的历年继续教育学分证明。申请人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超过五年以上申请注册的,应至少提供近五年的连续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③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30日前,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从期满之日次日起重新计算5年。
(2)变更注册与注销注册
变更注册 |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的,应当向拟申请执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注册的决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予变更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不变;但在有效期满之日前三十日内申请变更注册,符合要求的,注册有效期自旧证期满之日次日起重新计算五年。 |
注销注册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业药师注册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予以公告: ①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②执业药师注册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业药师本人或者其执业单位,应当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注册,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实后依法注销注册: ①本人主动申请注销注册的; ②执业药师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③执业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一个月的; ④执业药师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⑤执业药师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⑥执业药师受刑事处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