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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朝阳市公务员考试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经市政府同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76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一)具有朝阳户籍(各县市区)或在朝工作人员;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10月至1993年10月期间出生);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招聘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曾因犯罪受到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二、报考程序(一)报名方式本次公开招聘实行现场报名,现场资格初审。

请报名人员于2011年10月10日至10月11日到朝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一楼(南塔东100米)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报名与资格初审时间为每日8:00—16:00。报名人员自行填写并打印《2011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一式2份),需按岗位资格条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毕业证、学位证、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证明(或单位同意报考证明)、《2011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以及招聘职位要求的有关证件、证明及复印件,近期同版免冠一寸照片6张,非朝阳户籍在朝工作的,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报名费:100元/人(公共知识、文字综合每人每科50元)。

(二)准考证领取准考证领取时间、地点:2011年10月16日至17日,到朝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一楼领取,每日领取准考证时间为8:00-16:00。

报考人员要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三)注意事项1、报名咨询电话:2638161。

2、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招考职位。

3、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4、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考生报名时,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或与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在面试前的资格审查和录用审批时一经查实,一律取消面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5、对招考职位未达到1:2开考比例的职位,调整或取消该职位招考计划,调整或取消职位将在朝阳人事人才网上公布,报考已取消职位的考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考其他符合招考条件未被取消的职位。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6、考生自报名至考试(笔试、资格审查、面试)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招考单位、考试机构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三、考试内容和时间(一)公共科目笔试1、内容。公共科目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文字综合。

所有报考者均参加公共基础知识和文字综合两科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文字综合主要通过报考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报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满分为100分。

公共基础知识与文字综合笔试内容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两科笔试成绩加权后满分为100分。

2、时间。公共科目笔试的时间为2011年10月22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9:00-11:00公共基础知识

下午14:00-16:30文字综合

3、公共科目笔试成绩请于笔试结束一周后,登陆朝阳人事人才网查询。

(二)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2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的人选名单,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者同时进入专业知识笔试和面试,进入专业知识科目笔试和面试人员名单及专业知识科目笔试和面试设置情况及相关事项在朝阳人事人才网上公布。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设置情况及相关事项也将在朝阳人事人才网上公布(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专业知识科目笔试,不进行专业知识科目笔试的职位只进行面试)。

报考辽宁省培训学员朝阳分院司法警察辅助警员岗位的,根据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3的比例进入体能测试,最后一名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相同者同时进入体能测试,体能测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按公共科目笔试加权成绩与体能测试成绩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2的比例进入面试,最后一名成绩相同者同时进入面试。

专业知识科目笔试和面试前须进行学历认证,请进入专业知识科目笔试和面试人员携带本人准考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到指定地点进行学历认证,具体时间、地点将在朝阳人事人才网发布。专业知识科目笔试和面试结束后,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的人选。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进行专业知识笔试职位的综合成绩=公共科目笔试加权成绩×50%+专业科目笔试成绩×30%+面试成绩×20%;不进行专业知识笔试职位的综合成绩=公共科目笔试加权成绩×50%+面试成绩×50%;司法警员警察辅助警员职位综合成绩=公共科目笔试加权成绩×40%+体能测试×40%+面试×30%。

四、体检和考察1、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2010]12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的通知》(人社部[2010]19号)实施。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

2、考察。考察工作重点对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复查报考资格。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考生放弃出现的职位空缺,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从面试合格人员中递补,递补仅限一次。

五、公示和聘用体检、考核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选,拟聘用人选确定后,将在朝阳人事人才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的内容为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报考职位、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专业知识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排名等,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出现的职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公示期满无疑议的,填写《朝阳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表》,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签订聘用合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证。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特别提示: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考试机构及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附件1:2011年朝阳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填写打印)附件2:2011年朝阳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表(点击下载)

中共朝阳市委组织部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辽宁省公务员什么时候考试?具体流程?

报名时间:2010年3月23日至3月30日 缴费日期:暂无 领取准考证:2010年4月15日至4月25日 考试时间:2010年4月25日 笔试成绩查询时间:暂无 面试时间:暂无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2009年全省各招录机关(单位)的具体招考人数、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等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辽宁省人民政府网()辽宁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辽宁人事考试网()辽宁省就业网()。各市政府人事网站(详见各市人事网站一览表)将发布本辖区招考公告和职位信息。对《职位信息》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报考人员请直接与招录机关(单位)联系,招录机关(单位)的咨询电话可以通过上述网站查询。为方便考生报考,公务员主管部门就报考政策、报名网络技术和考场考务安排等事宜编制了《报考指南》,报考人员可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查阅。(二)报名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名网址是辽宁人事考试网()。报考人员可按属地选择参加考试的考区(报考公安系统的考生只能选择鞍山、抚顺、阜新、铁岭、朝阳、盘锦六市考区参加考试)。报考省直(含垂直管理系统)招考职位在沈阳参加考试的考生,选择“省直考区”;报考各市(含市以下)招考职位在沈阳参加考试的考生,选择“沈阳考区”。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招考职位。报考2009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职位的考生,可以同时报考2009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职位。参加政法干警定向招考(招生),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研究生复试等程序,被确定为拟录取对象的,不得参加2009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面试及后续程序。报考人员可在2009年8月3日8时至8月12日24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站,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照片审核合格后,报考人员重新登录网上报名系统缴纳考试费用。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不允许更改,网上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考生报名时,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或与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在面试前的资格审查中一经查实,一律取消面试资格。报名期间,有关单位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及上传的照片进行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次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时间为2009年8月3日至13日。考生对初审需咨询的,可按照公布的咨询电话,向相关部门(单位)咨询。拟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人员,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符合减免考务费条件人员需通过网上报名并在照片审核通过后,到人事考试部门现场办理减免考务费手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人员,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人员,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按属地原则,于8月8日至10日到所在地市级人事考试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报考省直的考生到省人事考试局进行审核确认,办理减免考务费手续。未按期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当招考职位未达到开考比例(省直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省本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为1:3,市以下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为1:2)时,调整或取消该职位招考计划,调整或取消的职位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上公布,报考已调整或取消职位的考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考其他符合招考条件的职位。已缴费的报考人员,于2009年9月1日8时至9月13日8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自行打印准考证、报名登记表(A4纸)。打印中如遇问题,请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站查询或与辽宁省人事考试局联系解决。考生自报名至考试(笔试、资格审查、面试)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招考单位、考试机构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三、笔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一)公共科目笔试内容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所有报考者均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侧重法律知识运用)、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申论主要通过报考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报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报考公安系统的考生加考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基础知识包括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权,公安工作的内容、特点、原则、路线和方针政策,公安执法与行政执法等内容,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60分钟。考试范围按《2009年辽宁省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掌握(公安基础知识考试大纲详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公安基础知识考试大纲(修订)》)。(二)公共科目笔试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为2009年9月13日(星期日),具体安排为: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14:00-16:30 《申论》17:00-18:00《公安基础知识》(报考公安系统考生加考科目)本次考试在各省辖市政府所在地设置考场,省直考区设在沈阳。报考者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监考人员依据报考者准考证、身份证和考场座次表,核验报考者身份,实施监考。(三)分数线确定及成绩查询公共科目笔试阅卷结束后,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根据成绩汇总分析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在划定分数线时予以政策倾斜。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及监狱劳教、森林公安系统的面试人员最低控制分数线按属地化原则确定。公安系统的面试人员最低控制分数线,由省人社厅根据成绩汇总分析确定。考生笔试成绩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纳入我省“三个计划”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报考辽西北地区(锦州市、阜新市、铁岭市、朝阳市、葫芦岛市)县(市、区)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加5分(一科加2.5分)。因公牺牲者子女报考公安、监狱劳教和森林公安系统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加5分(一科加2.5分);革命烈士子女报考公安、监狱劳教和森林公安系统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加10分(一科加5分)。以上只加一项最高分,不累计加分。网上报名时,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在填写报名信息时填报加分有关信息。 四、面试 (一)参加面试人选的确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划定后,省直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省本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按录用计划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市以下(含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市以下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及公安、监狱劳教系统、森林公安系统按录用计划人数与面试人数1:2的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的人选名单。最后一个面试人选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省直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工商、地税、质监以及公安、监狱劳教和森林公安系统面试人员名单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统一发布,各市面试人员名单在本市相关网站公布。专职翻译职位在面试前加试专业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后,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1:8的比例,确定专职翻译职位专业考试人选;专业考试后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省直部门专职翻译专业考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市以下专职翻译专业考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二)身体条件检查与体能测评面试前,报考公安、森林公安系统被确定为面试人选的考生,须按照辽宁省公安厅、林业厅公布的人民警察身体基本条件,进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合格的考生,方可进行面试。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不合格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报考监狱劳教系统被确定为面试人选的考生,须按照辽宁省司法厅公布的身体条件、体能测评标准进行身体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试。身体条件检查、体能测试合格的考生,方可进行面试。身体条件检查、体能测试不合格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因上述原因出现的面试人选空缺,将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从报考同职位笔试成绩合格考生中依次递补。请考生在报考前认真对照辽宁省公安厅、司法厅、林业厅相关公告中公布的人民警察身体基本条件和体能测试标准进行自测。因身体条件和体能测试不合格被取消面试资格的,责任自负。公安、监狱劳教和森林公安系统招考的资格条件详见2009年辽宁省公安、森林公安系统,监狱劳教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事项公告。(三)资格审查面试前,由省直招考部门或市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进入面试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审查。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原件,学历、学位证原件,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报名登记表以及招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还须审核其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对于在职的报考者,开具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确有困难的,经招考部门同意,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凡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并从笔试成绩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专职翻译职位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四)面试的组织省直部门面试组织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具体负责。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和公安、监狱劳教系统、森林公安系统面试的组织工作,由省人社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的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的方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五、体检和考察根据总成绩,按录用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总成绩并列者,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排序,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笔试、面试成绩的权重比例各为50%。报考非公安系统考生权重计分的公式为: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50%+申论成绩×50%)×50%+面试成绩×50%;报考公安系统考生权重计分的公式为: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40%+申论成绩×40%+公安基础知识成绩×20%)×50%+面试成绩×50%。专职翻译职位公共科目笔试不计入总成绩,专业科目考试、面试成绩的权重分别为60%、40%。总成绩=专业科目考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一)体检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体检操作手册组织实施(报考公安、森林公安系统的按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进行,报考监狱劳教系统的按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进行)。体检时,报考省直招考部门的在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报考市级及以下招考部门的在市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二)考察考察工作按照《辽宁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报考公安、森林公安系统的按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审标准》进行)。招考部门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六、公示拟录用人选确定后,由省、市组织人事部门在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的内容为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报考职位、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排名等,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七、录用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的人员,办理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工作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凡经考试录用到县(市、区)以下机关的公务员,需在新录用机关公务员岗位工作达到三年以上,方可向各级机关流动,确保县以下机关公务员队伍的稳定。特别提示: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022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在哪查询?

可以关注下国家公务员局官网查看哦。

这个是历年国考发布时间参考数据

2021国家公务员考试招录公告 2020年10月14日

2020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 2019年10月14日

201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招录公告 2018年10月21日

2018年国家公务员招录公告 2017年10月28日

2017年国家公务员招录公告 2016年10月13日

所以今年应该也会在十月中下旬发布。

多多关注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朝阳市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告,会更新国考相关资讯

公安服务期的依据

没有明文规定最低服务年限。

【拓展资料】

一、法无明文规定,且不涉及

《公务员法》没有明文规定最低服务年限,相关国家规定也没有对普通岗位公务员做出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我当时所报考的职位没有年限的要求,所以《公务员法》第一十三章第(一)款,与我不涉及。

不可否认,个别特殊岗位公务员可能涉及最低服务年限,聘任制公务员也涉及合同期限,所以《公务员法》上才会提出这么一条。当初《公务员管理条例》也只是说“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

关于聘任公务服务期限:《公务员法》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第九十七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关于招录公告:《2012年朝阳市公务员考试公告》中关于年限的要求是:根据2008年以来历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规定,“凡经考试录用到县(市、区)以下机关的公务员,需在新录用机关公务员岗位工作达到三年以上,方可向各级机关流动,确保县以下机关公务员队伍的稳定。”的规定,2009—2011年录用为我省县(市、区)以下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2012年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这里面只是说不达到年限不可以流动,也没有说不可以辞职。

二、引用法规有误

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是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7月16日联合发布的,属于部门规章,不能视为国家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属于“参考”对象而不是依据对象。

参见刑法解释: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的解释】

第九十六条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解释】本条是关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解释性规定。

本条关于违反国家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如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决定以及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和补充的规定。宪法规定,立法权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法律是全国人民的意志表现,所以只有代表全体人民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才可以制定。

2.违反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既包括由国务院直接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也包括由国务院直属的有关部委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并以国务院名义发布的。宪法规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应当注意,本条仅限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和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都不属于本法所指的国家规定。

三、适用对象有误

新录用公务员: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我于2013年8月30日按期转为“公务员”,已经不是“新录用公务员”,所以不适用《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四、条文解释存疑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这个解释存在分歧。

对辞职的要求:《公务员法》提出的最低服务年限的要求,前提是“国家规定”的。也就是说《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与《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一)款,没有联系。

对象:一个是对“新录用公务员”的规定,一个是对“公务员”的规定。

内容:一个任职的,一个是辞职的。

效力:一个是部门规章,一个是国家规定。

法规上面不存在一个字的漏洞,也没有一个字的多余。并没有说“公务员”从录用起必须服务满5年。只是字面上相近,就以此作为所谓的“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期限”,是望文生义,牵强附会,偷换概念。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后,才是“公务员”,也只有任职之后成为“公务员”身份了才有资格提出辞职,而“新录用公务员”只能是取消录用。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只有第四款可以关联到《公务员法》,也不存在引用《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规定。

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制订了《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规定》明确,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规定》同时明确了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规定。对于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27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26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6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25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24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22级。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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